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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主动调整计价依据,助推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落地

 

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其中,建筑业因涉及企业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如何确保税负只减不增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自2012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建筑市场监管司、标准定额司多次组织企业进行模拟测算,并积极沟通财政部,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有企业提出了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税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标准定额司高度重视,专门安排了课题研究,并在北京和湖北进行测算,提出了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办法。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明确了“价税分离”的调整方案,全面部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要求各地4月底前完成调整准备工作。 经过2个月准备,特别是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为贯彻落实政高部长“尽快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全部完成了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将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与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企业沟通,继续做好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的跟踪监测分析,对变动较大的情况进行研判,并做好应对预案,提出有效措施,确保营改增顺利完成。

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由购买方负担,有增值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实际中,由于商品的增值部分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销售额×税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不包含销项税额。


 



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



 

营业税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


 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纳税额) 其中税金为营业税金及附加,为营业税下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下,因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计算销项税的税基必须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5项费用必须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即剥离进项税额,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变为: 工程造价=人工费(不含税)+材料费(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企业管理费(不含税)+规费(不含税)+利润+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将进项税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后即为销项税,即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


 



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意义



 

一是确保工程计价规则的严肃性。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调整,是国家税法的基本要求,保证了工程计价规则的严肃性。


 


二是保证了建筑业企业税负能向价值链下游企业顺畅转移。增值税下,企业的应纳税额是“变值”,取决于抵扣。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计算公式避开了这个变值,将销项税这个定值纳入工程造价的公式中,保证了税负流转到下游企业中,助推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落地。